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14:30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法〔2024〕238号)(以下简称《网拍指导意见》),对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出台《网拍指导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能否请您简要介绍一下《网拍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答:财产处置变现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传统委托拍卖模式逐渐暴露出覆盖面窄、成本高、效率低、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等弊端。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上线网络司法拍卖系统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实现了执行财产变现模式的重大变革。自系统上线以来,截至今年10月底,全国法院开展网络拍卖973.47万次,成交金额2.94万亿元,成交率63.72%,相较于传统委托拍卖累计为当事人节约佣金897.01亿元。实践证明,网络司法拍卖顺应时代潮流和技术发展趋势,更加公开、公正、透明、便捷,极大提升了拍卖的成交率、溢价率和处置效率,降低了拍卖成本,减少了司法腐败的发生,最大程度地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成效显著。
但近期,我们发现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是与网络司法拍卖相关的部分执行行为不够规范,影响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健康发展。比如,有的执行人员财产调查工作不够充分细致,未全面查明拍卖财产具体状况、权属关系、权利负担等信息就上网拍卖,导致买受人发现“货不对板”,引发后续争议;有的法院拍卖财产“一刀切”,没有充分考虑当事人自行处置的意愿和诉求,引发信访投诉和矛盾。另一方面是外部人员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问题不断凸显。比如,有的拍卖辅助机构人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甚至利用拍卖辅助工作便利牟取不法利益;有的社会人员擅自侵入拍卖房产,通过虚假宣传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骗取财物。
针对上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充分研究后起草了《网拍指导意见》,希望借此对网络司法拍卖相关规范进行一次较全面的升级,打好制度“补丁”。起草过程中,我们坚持问题导向,对有关问题进行摸排梳理和分类研究,逐项确定具体对策要求,形成条文初稿;先后多次召开座谈会,分别听取七家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地方三级法院干警、本院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00余条、书面材料5万余字;在反复研究论证和多次讨论修改,并经局、院两级审议后,最终获得通过。
问: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台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并陆续发布了多个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通知,这次指导意见与以往相关规范性文件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在2016年出台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解释后,我院又多次下发明传通知,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实践问题,规范制度运行。这次《网拍指导意见》与此前相比,一是更加全面且更具针对性,对网络司法拍卖各重要环节重点问题作出规定;二是吸收地方法院有益经验,例如增加了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相关规则。总的来说,《网拍指导意见》是在以往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司法拍卖制度规范。
《网拍指导意见》共12条,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流程,主要规定了拍前财产调查和询价(1-4条)、拍卖中的变价处置(5-7条)、拍卖的管理监督(8-12条)三大部分。条文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补充完善型条款,主要起到“打补丁”的作用。如第5条对刑事涉财执行的财产变价程序予以细化明确,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涉财执行“1元”起拍问题予以回应,做好不同规则的衔接、填补漏洞。第二类是机制创新型条款。如第7条在允许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处置财产的情况下,对自行处置的规则、期限和效力进行细化。第三类是加强管理型条款。如第9条要求建立网络司法拍卖重大事项权力清单,严格合议和报批程序;第10条要求加强对拍卖辅助工作的管理;第11条要求依法打击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
问:建设工程的处置一直是执行财产处置中的难题。我们注意到,《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对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作了规定,您能简单介绍一下主要思路和要点吗?
答:建设工程的处置,法律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疑难复杂。尤其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优先权,可能涉及农民工工资等社会问题。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过程中或完成后,经常面临相关主体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造成执行程序迟滞,甚至因未及时保护优先权人权利引发执行回转等问题。对此,《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要求执行法院在处置建设工程价款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基本思路是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和明确权利人权利救济途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明确在建设工程处置过程中,执行法院不能消极等待权利申报,而应当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主动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这样做有两个好处:第一,尽量争取在执行程序中一次性解决争议,减少相关权利人的诉累,节约司法成本;第二,避免执行过程中,因不同权利人分别主张权利进行大量重复性工作。二是明确执行法院在执行实施阶段,要对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主张进行审查。执行实践中,有的执行法院以案外人未取得执行依据为由,对其提出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一律不予审查,而是告知其另行通过诉讼程序救济。这种做法既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诉讼经济理念,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这次《网拍指导意见》第3条明确规定,执行法院在处理此类请求时,应当围绕案外人的主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完成等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工程价款债权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其他债权人等对案外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真实性、优先受偿顺位和比例等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三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以“以房抵债”为由,要求排除强制执行的处理程序。执行实践中,存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要求排除对相应房产强制执行的情况。这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主张而排除执行的情形,执行法院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即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理由成立的,应当停止对相关标的执行。
问:刑事涉财执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无保留价拍卖制度。实践中,有的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没有根据财产价值等合理设定加价幅度,造成不良后果。对此,《网拍指导意见》有什么规范措施?
答:刑事涉财案件的财产处置变价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难点。对于财产刑、刑事退赔案件,必须要对执行财产进行变价时,涉及的财产往往权属关系复杂、还可能存在案外人主张民事债权参与分配等情况,变现难度大。在财产难以变价又无法以物退赔的情况下,执行财产长期搁置,还将不断增加保管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设计了特殊的财产处置方式,即对于刑事裁判所涉财产的拍卖,在国家财政机关、被害人等权利主体不同意接收流拍财产的情况下,可不拘于民事执行拍卖程序的一般规定,实行无保留价拍卖。通过这种制度设计,尽可能推进执行财产变现,尽快实现追赃挽损目的。
执行实践中,个别法院机械适用无保留价拍卖,对不动产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时,未设定符合财产价值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过分依赖市场对价格的检验,但在参与主体有限、保证金低、加价幅度小、竞价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拍卖程序过于繁琐冗长、高价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成交。
针对上述问题,《网拍指导意见》第5条在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框架内,进一步完善了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明确规定刑事涉案财产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应当严格依照《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才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此外,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确需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对适用程序严格把关,在拍卖前要确定合理的保证金和加价幅度,并须经合议庭评议并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问:在执行实践中,我们经常听到一些被执行人反映其财产被低价处置,由此引发不满甚至信访等问题,人民法院如何在执行程序中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答:执行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处置财产的评估价、成交价、抵债价偏低,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质疑,并申请由其自行处置财产。根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对评估拍卖程序中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过异议审查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被执行人自行处置的申请,如果得不到解决和回应,可能激化被执行人对执行工作的对抗情绪,甚至引发信访和投诉。为此,我们在2019年《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及2021年《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权制约机制加强执行监督的意见》等文件中,已经探索允许被执行人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处置。但是据我们了解,执行实践中此项制度适用比例很低,未充分发挥应有效用。
此次,我们在《网拍指导意见》中对相关规则进行具体细化,针对第二次拍卖流拍后被执行人主张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定符合相应条件后,可以允许被执行人以高于流拍价对拍卖财产进行处置,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同时,明确三点规则:一是自行处置的期限不超过60日,防止周期过长影响执行效率;二是自行处置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解决此类财产有多轮查封时,难以处置和过户的难题,消除买受人的后顾之忧,提高自行处置制度的适用性;三是支持买受人通过融资支付案款,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通过上述制度设计,在财产处置程序中充分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将执行法院监管与被执行人自行处置财产相结合,充分调动当事人配合财产处置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实现处置财产价值,平衡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着力提升执行财产处置水平,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践,就做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对下列财产,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
(1)对不动产,应当通过调取登记信息、实地勘察、入户调查等方式,调查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户型图、交易税目和税率、已知瑕疵等信息;
(2)对机动车,应当调查登记信息、违章信息、排放标准、行驶里程等对车辆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3)对食品,应当调查是否过期、是否腐败变质、是否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物品等信息,防止假冒伪劣食品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流入市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4)对股权,应当调查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期限、财务报表,以及股息、红利等对股权价值有重要影响的信息。
2.严格审查权利负担的真实性。执行法院在财产调查过程中应当加大对虚假权利负担的甄别力度,案外人主张财产上存在租赁权、居住权等权利负担的,重点围绕合同签订时间、租赁或者居住权期限、租金支付、占有使用等情况,对权利负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案外人所提事实和主张有悖日常生活经验、商业交易习惯的,对案外人“带租赁权”、“带居住权”处置的请求不予支持。案外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救济。发现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恶意串通倒签租赁合同、虚构长期租约等方式规避或者妨碍执行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3.认真核查建设工程价款情况。执行法院处置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查明是否欠付建设工程价款,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发现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但没有权利人主张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张贴拍卖公告、调取工程合同、询问被执行人等方式查明有关权利人,通知其及时主张权利,争取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后续争议。
(2)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案外人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提出优先受偿的,执行法院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进行审查并询问被执行人。经审查,认定案外人不具有优先受偿资格,案外人不服的,可以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或者另诉救济;认定案外人具有优先受偿资格的,应当将其纳入分配方案,当事人对该方案不服的,可以通过分配方案异议及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程序救济。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人主张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据以申请排除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处理。
4.规范适用询价方式。对于无需由专业人员现场勘验或者鉴定且有大数据交易参考的住宅、机动车等财产,可以选择网络询价方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应适用网络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结果明显偏离市场价值,申请适用委托评估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可以准许。
工业厂房、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商铺较多的综合市场、装修装饰价值较高的不动产以及股权、采矿权等特殊或者复杂财产,目前尚不具备询价条件,当事人议价不成时,应当适用委托评估。
5.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询财政部门、被害人是否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等意见。财政部门、被害人不同意接收财产或者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但对不动产、采矿权、大宗股票等价值较高的财产进行无保留价拍卖的,应当合理确定保证金和加价幅度,经合议庭合议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6.如实披露拍卖财产信息。执行法院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财产调查所掌握的拍卖财产现状、占有使用情况、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等信息,严禁隐瞒或者夸大拍卖财产瑕疵。
拍卖财产为不动产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中公示不动产占有使用情况,不得在拍卖公告中使用“占有不明”、“他人占用”等表述。决定“带租赁权”或者“带居住权”拍卖的,应当如实披露占有使用情况、租金、期限以及有关权利人情况等重要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有竞买资格限制的,应当在拍卖公告中予以公示。
7. 完善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债权人申请以物抵债或者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主张以高于流拍价的价格对拍卖财产自行处置的,执行法院经审查后可以允许,暂不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程序。
自行处置期限由执行法院根据财产状况、市场行情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0日。自行处置不动产成交的,买受人向执行法院交付全部价款后,执行法院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买方支付部分价款,剩余价款申请通过贷款等方式融资,并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融资等手续的,执行法院经协调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后,可以出具成交过户裁定,由买卖双方办理“带封过户”手续。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失败的,执行法院应当启动以物抵债、第三人购买等程序。
8.加大不动产腾退交付力度。对不动产进行处置,除有法定事由外,执行法院应当负责腾退交付,严禁在拍卖公告中声明“不负责腾退”。
需要组织腾退交付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腾退预案,积极督促被执行人及有关占用人员主动搬离。对于督促后仍不主动搬离的,应当严格依法腾退,并做好执法记录、安全保障等工作。
腾退过程中,被执行人、案外人存在破坏财产、妨碍执行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格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执行法院应当建立重大事项权力清单和台账,对起拍价、加价幅度、权利负担、唯一住房拍卖、自行处置、以物抵债、第三人以流拍价购买等重要事项应当合议决定,按程序报批,严格落实院局(庭)长阅核制,不得由执行人员一人作出决定。
10.加强拍卖辅助工作管理。各高级、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辖区拍卖辅助工作的统一管理,加大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拍卖辅助工作的指导力度。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设置相对固定的人员或者团队统一负责辖区拍卖辅助工作。执行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拍卖辅助机构承担的,要加强对拍卖辅助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力度,严禁将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必须由执行人员办理的事项委托给拍卖辅助机构完成;严禁拍卖辅助人员使用办案系统、账户和密钥等,严防泄露办案秘密;严禁私下接触竞买人,需要现场看样的,必须有两名以上拍卖辅助人员在场;严禁拍卖辅助机构、拍卖辅助人员及其近亲属参与其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财产的竞买;严禁向第三方泄露意向竞买人信息;严禁私自收取费用违规排除潜在竞买人。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明确拍卖辅助机构工作职责和清单,规范计费方式和标准,严格规范拍卖辅助机构的准入和退出程序。要建立违纪违法追责机制,发现拍卖辅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符合入库要求的,视情节采取暂停、取消委托资质乃至除名等惩戒措施。
11.依法打击扰乱网拍秩序的行为。对通过夸大、欺瞒、误导等手段宣传提供“拍前调查”、“清场收房”、“对接法院”等一站式服务,诱导买受人支付高额佣金,甚至伪造司法文书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网络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联合公安、住建、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坚决依法打击。要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加大网络司法拍卖宣传、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项活动等方式,依法维护网络司法拍卖秩序。
12.深化对网拍的全面监督。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司法解释要求开展工作,确保网络司法拍卖公开透明、及时高效、全程留痕。要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拍卖活动的全程监督,对当事人、社会公众或者媒体反映的拍卖问题,要及时核查、及时纠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推动信息共享,畅通监督渠道,使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常态化、机制化。对重大敏感复杂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拍卖或者腾退交付案件,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到场监督执行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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