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方的抗辩权并不影响其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即使先履行方在后履行方抗辩后履行了自己的责任,或者对不完全履行进行了补救,后履行一方在履行自己义务的同时,还可以追究先履行方的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诉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场合,如果被告在诉讼前从未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或曾经主张过但最终放弃该项主张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不得主动适用先履行抗辩权规则进行裁判。如果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张过该抗辩权,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的,应当审查被告是否放弃过该项抗辩以及该项抗辩是否成立。
第二,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如何判断后履行一方的拒绝履行与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履行是否"相适应"?我们认为∶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均为可分之债时,当先履行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其相应的债务履行,此时双方当事人的履行大体上可以计算、比较;对于瑕疵履行和有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为不可分之债的场合,先履行一方瑕疵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在多大程度上可拒绝履行,并不存在明确的可予以计算的标准,此时后履行一方是否可以拒绝对全部义务的履行,需要慎重把握。
第三,先履行抗辩权在性质上具有消极防御的特点,在作用上具有迫使对方积极履行债务的功用,在效力上只是使对方权利的效力向后延伸。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民事法律参考、山东高法
本平台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有来源标注不明或者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