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集中,反垄断法的适用,并购审查不通过
交易背景:
在本次并购案审查过程中,商务部主要采用产品功能替代分析法,将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界定为果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商务部22号公告中提到的否决并购的三个理由中,有两个属于传导效应,还有一个属于挤压效应。
该传导效应,一个是从碳酸饮料向果汁饮料市场支配地位的传导;一个就是可口可乐品牌传导效应。该公告称:这种传导会对现有的果汁类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挤压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阻碍国内的企业在果汁类饮料市场参与竞争的能力。
(资料来源:李菊花:《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的法律评析 》,华南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商务部:《就可口可乐收购汇源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答问》)